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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醫療情報

 
刑事部份 Q&A
 
刑事
就刑事而言,根據醫療結果可分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業務過失致輕傷罪」。「業務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罪,追訴期為10年。「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與「業務過失致輕傷罪」則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雖然追訴權分別為10年與5年,但由於告訴乃論的告訴期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醫院通常會採「拖過追訴期限」的策略,病人必須注意。

Q:我如果走上司法一途勝算有多大?
A:1.舉證之所在,勝訴之關鍵(敗訴之所在)。
2.由於醫療知識的專業障礙及資料取得之困難,使民眾在醫療糾紛訴訟中舉證不易,申請 鑑定又有困難。法醫報告的正確性又是一項問題。
3.消保法的適用性,沒有過失舉證的問題,但醫療行為是否適用仍有爭議。
4.根據陳榮基與謝啟瑞(1992)的研究,病人勝訴比例只有一成。

Q:我如果走上司法一途要舉證些什麼?(有什麼舉證責任?)
A:1.若採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在檢察官。由檢察官負責蒐證工作,但病人或家屬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給檢察官參考。
2.若採民事訴訟,根據民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五項要件為:(1)被害人有損害發生;(2)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3)有加害行為存在;(4)該行為具有不法性;(5)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換句話說,需要舉證的事項包括:病患有受醫療傷害;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病患的醫療傷害和醫師的過失行為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Q:告刑事附帶民事可能會面臨什麼問題?
A:1.時效的消滅:刑事偵查階段不能提附帶民事賠償,只有在起訴後才能提起,若偵查階段稍拖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年的請求權可能因而消滅。在實務經驗上,由於司法的偵查審理過程極為冗長,採「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提出告訴,常因刑事部分的過程超過二年時間,使民事部分的請求權喪失。因此在「刑事附帶民事」的告訴過程中,必須特別注意,若刑事部分無法在兩年內定讞,須在趕二年期滿前另提「民事」告訴,否則會喪失民事求償的權利。
2.民事判決受刑事判決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較民事責任認定嚴格,故不易成立,一旦刑事部份獲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必然受影響。
註—刑事:講求寧縱勿枉,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只要仍有合理可疑點,就不能判決有罪。
民事:強調風險合理分配,民事賠償以過失責任為基礎,基於醫師和病患間醫學知識程度的不對等,減輕患者舉證責任。

Q:若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可能會有什麼問題?
A:1.鑑定問題:
大部分檢察官不具醫學專業知識,往往不知該鑑定什麼,除非告訴人能主動提出疑點所在,否則可能只是將全部資料送交鑑定單位,並請求鑑定整個醫療過程是否有過失。因此鑑定結果未必能夠命中核心。
2.被動參與:
告訴人通常看不到病歷資料,只能依照常識判斷提出質疑,無病歷佐證。因此,若一開始對檢察官提出聲請時,無能力提出疑點,一旦進入偵查階段後,告訴人對案情的發展只能被動的參與。

Q:醫療糾紛訴訟兩造的辯論內容通常是那些?
其內容因個案而異,如果您想要瞭解其他醫療糾紛當事人、醫療院所和醫事人員的答辯內容,以及法官判決考量的理由,司法院網站提供判決書查詢服務,您可以「業務過失」為關鍵字查詢刑事判例;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關鍵字查詢民事判例,通常可以找到許多醫療訴訟案例作為參考。網址:http://wjirs.judicial.gov.tw/jud12/。

Q:法官的判決通常會是什麼結果?
A:判決結果通常判短期自由刑,並可能判緩刑。「業務過失致死」在本質上是公訴罪,但如果當事人悔意高,檢察官通常會先要求兩造和解,和解後求刑往往要求緩刑。

Q:醫師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可能面臨什麼問題?
A:1.責任歸屬
(1)刑事責任:台灣醫療糾紛傾向告刑事附帶民事,醫師本無傷人之意,卻可能招來刑事 責任,背後的醫院沒有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賠償責任醫師與醫院負連帶責任。但是,如果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醫 院可以支付之後,向醫師求償。
2.舉證責任之轉換
目前消保法在醫療行為的適用性仍有爭議,但認為病患與醫師就醫療專業的認識極不對等,病患就診與病歷資料都為醫院或醫師持有,因此有舉證責任改由醫院或醫師自行舉證「無故意、過失」的判例出現。
註-原、被告雙方對舉證責任若顯失公平者,法院可以酌予調整。(新修正民事訴訟法277條但書)
3.病歷的問題
病歷的篡改,以目前實務的見解,醫師可能會有偽(變)造、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Q:為什麼我提供給檢察官/法官的資料不被採用?
A:由於檢察官/法官的工作業務量極大,因此提供資料給檢察官時可加強以下的技巧:
1. 有系統的資料整理:附上一張狀紙,書明資料取得來源、哪些事項與本案有關,可證明哪些事項(亦即犯了什麼疏失)。一大疊資料,尤其許多都是醫療專業資料,檢察官本身也看不懂,未經整理的資料,很難發揮作用。
2. 將資料送給檢察署的「收狀室」:書明案號,將資料送入。
(如果資料較多又當庭提出時,通常檢察官沒有時間瞭解內容)
3. 激動解決不了事情:情緒激動的情況下有時容易口不擇言,反而給檢察官/法官不好的印象。保持理性,條理陳述事情,較容易獲取檢察官/法官的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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