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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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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分享]    重大傷病範圍

作者  linda

發表於 2007/7/5 上午 02:46:14

  

   1.須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2.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3.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6.慢性精神病 
7.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8.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型及染色體異常 
9.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10.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11.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  (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12.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INJURY  SEVERITY  SCORE  ≧16)(※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 
13.因呼吸衰竭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六小時,且造成呼吸之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臨床上及生理方面仍未達穩定狀態,目前持續使用中,短期內無法脫離。 
14.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它慢性疾病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 
15.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16.重症肌無力症 
17.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18.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19.職業病 
20.急性腦血管疾病  (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21.多發性硬化症 
22.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23.外皮之先天畸型 
24.痲瘋病 
25.肝硬化症 
26.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27.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28.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29.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30.庫賈氏病。 
31.經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以列屬前三十類者除外。 
申請方法: 
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就可以申請,以下是注意事項 
1.  本申請書得以現場或郵寄方式向健保局各分局提出申請。 
2.  本申請書加蓋醫院戳章及醫師章,視同診斷書,於開立30日內有效。 
3.  本申請書經審查核准後,相關資料同時登錄健保IC卡。 
4.  申請時請檢附申請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供留存,若委由代理人申請時,併請出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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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linda

回覆於 2007/7/5 上午 02:47:04


   重大傷病標準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要看診斷疾病名稱或嚴重程度。 

中央健保局對重大傷病的定義為高醫療費用及需長期治療的疾病。全民健康保險法更明文規定,凡是經認定為重大傷病患者,得申請重大傷病卡以免除部份負擔,其政策的目的是為了減輕龐大的醫療費用對病患所造成的財務負擔。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六、慢性精神病、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型及染色體異常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十六分以上者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十四、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十九、職業病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二十四、痲瘋病 
二十五、肝硬化症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 
二十八、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十九、運動神經元疾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三十、庫賈氏病 
三十一、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三十類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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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linda

回覆於 2007/7/5 上午 02:47:19


   重大傷病卡申請方法 

須準備下列文件 
1.全民健康保險系統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一式二聯,可洽健保分局領取或由本局傳真系統回覆取得,傳真號碼02-2708-0068按1後,再按文件代碼543900)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下載 
2.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申請書及證明書之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3.  身分證需證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註:  申請補發:重大傷病卡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毀,保險對象可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遺失補領申請書」並隨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局(各地區全民健康保險分局均可)申請補發,不必再附診斷證明書。遺失補領申請書可由傳真回覆系統或至健保分局現場填寫,傳真號碼:02-27080068按1,再按文件代碼544900 

可參考健保局網址http://www.nhi.gov.tw ;

重大傷病卡可享福利 

經醫師診斷確屬重大傷病相關之治療,可免部份負擔。 

於住院期間有檢驗報告,但是出院後才確定診斷為重大傷病並申請者,仍以申請日為重大傷病證明卡的生效日。但該次確診檢驗的當次住院得核退部分負擔費用。 

因重大傷病住院,但於住院期間死亡或因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等,無法在住院期間提出申請,那麼該次住院的部分負擔,可申請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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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linda

回覆於 2007/7/5 上午 02:47:32


   重大傷病請領 
依據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等之員工應強制投保勞保。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保條例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第69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申請重大傷病與申請勞保殘廢給付是不同的兩件事,也就是說符合重大傷病條件不一定就能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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