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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醫學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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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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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七五四六四四號公告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整形外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經取得外科專科醫師資格,並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曾在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二至三年專科臨床訓練,和過去外科訓練年資共計須達六年以上,持有證明文件者(訓練證明必須經該單位專科主任簽名副署者方始有效)。 (二) 領有外國之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前項第一款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中華民國重建整形外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兩年。領有外國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 四、 筆試以選擇題為主,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份得用英文),時間為兩小時,其內容包括二部份, 第一部份為整形外科之各種基本醫學,例如:解剖學、細菌及血清學、生物生理學、病理學、放射線學及核子醫學等知識;第二部份包括整形外科臨床知識。口試須經九位口試委員之口試,其內容範圍包括整形外科之基本知識,及整形外科臨床醫學。 五、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九位口試委員評 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凡參加中華民國重建整形外科醫學會學術大會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其每參加一次,前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一分,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分,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者為限 六、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左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醫師證書影本及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三) 手術記錄及其病理報告案例數篇。 (四)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五)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點以上,且六年中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 (一)參加中華民國重建整形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年會每次得積分八十點。 (二)參加醫學會分會,每次得積分四十分。 (三)參加醫學會月會,每次得積分二十點。 (四)參加外科有關之醫學會所安排之學術演講會,每小時得積分十點,每次總分不得超過三十點。 (五)參加國際性定期相關醫學會每次得積分三十點。 (六)參加國內外定期相關醫學會,每次得積分十點。 (七) 在國外定期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得積分三十點。 (八) 在國內定期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得積分二十點。 (九)在國外有關醫學雜誌刊登論文,掛名作者得積分二十點。 (十)在國內有關外科之醫學雜誌刊登論文者,掛名作者得積分二十點。 (十一)進修: 1.國外,每月得積分八點。 2. 國內,醫學中心,每月得積分四點。 3. 國外不定期學術研討會或講習,每次得積分八點。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左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內兩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有效期限。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有效期限者,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十四、醫師證書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撤銷者,同時撤銷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 十五、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七、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重建整形外科醫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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