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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醫療情報 |
小兒科-認定標準 |
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民國80.02.22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33602號公告 民國80.09.1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78264號公告修正壹、醫院條件 民國85.08.22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5046131號公告修正貳、教學師資 民國90.04.2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900025649號公告修正增列伍、「教學醫院聯訓條件」及陸、「訓練容額」 民國92.07.15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11489號公告修正壹、醫院條件 民國95.01.2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50204959號令修正壹、醫院條件之一、設施規定 壹、醫院條件 項目 標準 備註 一、設施 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小兒科病床十張以上,並另有嬰兒室)。 二、人員 三、醫療業務及設備 小兒科門診每天平均不少於三十人。 四、品質管制 具有完備之病歷記載與統計。 五、指定項目品質評估 具備完備之檢驗室及圖書室。 有按期舉行之學術討論會,臨床病例討論會及醫學雜誌研讀會等。 貳、教學師資 項目 標準 備註 1、科主任 2、專任主治醫師 取得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後並繼續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具有小兒科教學資格之診療機構擔任三年以上之小兒科臨床工作者。 取得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後並繼續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院或區域教學醫院擔任二年以上之小兒科臨床或教學工作者。 參、教學設備 項目 標準 備註 一、教學場所 設有下列設備並符合需要: 教學場所 (1)研究室 (2)討論室(或教室) (3)門診、病房、急診 (4)實驗室 二、教學設備 2﹒教學設備 (1)視聽設備 (2)教材製作設備 (3)圖書設備 A.圖書室空間寬敞,圖書擺置恰當。 B.管理人員。 C.小兒醫學期刊(中英文) D.小兒醫學書籍。 肆、教學內容 一、教學課程 須符合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要 二、教學活動 伍、教學醫院聯訓條件 1.需具備項目壹、之基本資格。 2.專任專科主治醫師合併採計。 3.聯訓教學計劃。 4.各院之訓練員額分配。 陸、訓練容額 二名專科主治醫師可訓練一名住院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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