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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醫療情報 |
藥害救濟 Q&A |
藥害救濟 Q:什麼是藥害救濟? A:1.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衛生署設立藥害救濟基 金,受害者可以申請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等救濟。 2.名詞定義: (1).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2).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 藥物。 (3).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4).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5).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 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6).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 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Q:什麼人有藥害救濟請求權? A:1.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依民法規定) 2.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Q:什麼情況不能申請藥害救濟? A:1.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 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2.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3.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4.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5.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6.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7.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8.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 9.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10.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Q:我要如何申請藥害救濟? A:1.從知有藥害時起,三年內要提出申請。 2.根據藥害救濟申請辦法規定,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 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提出之。 3.申請藥害救濟時,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藥害事件發生前之病史記錄。 (2)藥害事件發生後之就醫過程及記錄。 (3)藥害事件發生後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4)受害人藥害事件發生前健康狀況資料。 (5)申請人與受害人關係證明。 (6)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嚴重疾病給付之醫療機構必要醫療費用收據影 本。 (7)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障礙給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8)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死亡給付之死亡診斷證明影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資料。 4. 如果想要瞭解更多有關藥害救濟的訊息,可上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tdrf.org.tw,該會藥害救濟諮詢專線為(02) 2358-4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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