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大傷病證明,須準備下列文件 :
1.全民健康保險系統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2.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申請書及證明書之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3. 身分證需證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重大疾病範圍:
1.須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2.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3.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6.慢性精神病
7.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8.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型及染色體異常
9.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10.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11.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臟等之併發症者
12.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INJURY SEVERITY SCORE≧16)(一年後再重新評估及申請)
13.因呼吸衰竭長期使用呼吸器者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六小時,且造成呼吸之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臨床上及生理方面仍未達穩定狀態,目前持續使用中,短期內無法脫離(三個月後重新評估及申請)。
14.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它慢性疾病引起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
15.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16.重症肌無力症
17.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18.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胃腸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19.職業病
20.急性腦血管疾病
21.多發性硬化症
22.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23.外皮之先天畸型
24.痲瘋病
25.肝硬化症
26.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27.烏腳病
28.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29.運動神經元疾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30.庫賈氏病。
31.其他經保險人認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