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之民眾,獲得及時救濟,衛生署特別參考日本、德國等先進國家之作法,於87年10月12日訂頒「藥害救濟要點」,接著於89年5月31日公布「藥害救濟法」,使我國繼德國與日本之後,成為全球第3個強制實施藥害救濟制度的國家。十年來完成的藥害審議案件超過800件,其中獲得藥害給付有380件,也就是說,所有的申請案,將近一半以上,獲得救濟,充分發揮制度所預期的功能。
目前藥害救濟給付類別包括死亡、障礙及嚴重疾病,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使用藥品導致藥物不良反應,其給付最高金額為:死亡為200萬元;障礙者依程度給付,極重度為200萬元、重度為150萬元、中度為130萬元、輕度為115萬元;另嚴重疾病之最高給付金額以60萬元為限。為使更多因正當使用合法藥品而受害者受到藥害救濟之給付,衛生署於95年4月10日修訂「藥害救濟給付裁量表」,增加經審議後「無法排除死亡原因與使用藥品無關聯者」或「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或嚴重疾病者」,視個案具體情況與使用藥品產生不良反應之關聯程度,酌予救濟。衛生署進而於95年9月20日修訂「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5條內容,使因病情需要住入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給付。
未來衛生署希望藉由積極推動「藥害防制計畫」,將藥害從現行側重於「事後救濟」提升至「事前防制」,深信透過大家共同努力,一方面落實藥害救濟,另方面加強預防藥害,兩軌併行,雙管齊下,一定能為全國民眾創造更安全的用藥環境。
衛生署完成研擬實施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規範,俟完成公告程序即可施行
生物相似性藥品係指生物性及生物技術衍生的藥品,在品質、安全及功效上,與已獲得我國上市許可之原開發生物藥品相似。隨著生物科技之進步,以及生物藥品專利陸續到期,發展生物相似性藥品已是國際趨勢。
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衛生署參考歐盟規範,於96年3月7日公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查驗登記草案」,並陸續辦理草案說明及法規討論會,廣泛收集各界意見,以做為法規制定之參考。目前衛生署研擬完成之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規範,詳細定義該規範之適用範圍,並建立審查規定,以作為該類藥品上市申請之指引。
未來衛生署希望藉由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規範之施行,確保國人用藥安全,並促進國內生技產業發展,提供國人更完善之用藥環境。
2008衛署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