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大利多—健保費列舉扣除,「無限」節稅
新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7條,已經在95年6月14日公布生效,民眾95年度的健保費支出,在96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將可全額列舉扣除,不受2萬4,000元上限的限制,民眾可及早規劃節稅理財的方式。
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者,其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可分成兩筆:一筆是健保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全部都可列舉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但必須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確有繳納其直系親屬的健保費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條件如有疑問可向各轄區國稅局詢問);也就是說,平時健保費繳的愈多,所得稅就可繳的愈少。另一筆是其他保險費支出,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及勞保、就業保險、農保、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支出,每人全年可列報扣除額最高為2萬4,000元。
如以月薪60,800元一家四口之家庭為例,假設每人每月自付健保費為830元,全年健保費支出就有3萬9,840元,若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當最高適用稅率為13%,光是健保費全額列舉扣除,今年就可以節省約5,179元的稅款(如附表案例說明)。
附加檔案:
960329新聞稿-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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